医院能打安乐死吗?
在中国是不可以实行安乐死的,即使是在国外,也必须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实行安乐死。
安乐死最早源于希腊语,其本意为“无痛苦”,现代通常以美国医学教授利斯特?莫特的解释为准:“对于经治而未见效,不久即将死亡的病人,根据病人及其亲属的请求,给适当数量的药物,以尽量减轻病人的痛苦,使其安静、幸福地死去”。
因此,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重病无望。2、必须是病人和亲属的请求。3、必须是医生协助实施。4、必须是免除病人余生痛苦。
实施安乐死有药物、注射、停止治疗和撤除医疗设备等方法。
世界上第一个推行安乐死的国家是荷兰,之后比利时和瑞士等国也相继通过了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德国以特殊个案的方式对待安乐死问题,即某些病人(如末期癌症病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法院的赦免,但前提必须是要有确凿的证据来表明安乐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如病人身患绝症、痛苦不堪和几次自杀未遂后请求医生协助实施安乐死。